在中国民营金融版图中,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瀚华金控”)曾是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样本:以融资担保起家,登陆香港资本市场,服务数十万中小企业,被视为连接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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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于重庆的瀚华金控。刘虎 摄

然而,从2024年夏天开始,一连串刑事措施改变了一切。创始人张国祥被沈阳警方抓捕、接受高强度讯问,在经过长达4个多月非法指定监视居住后被批捕、起诉;公司核心决策层受限,业务停摆,市场信心崩塌。

围绕一套不良资产交易结构,检方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而辩方则坚持这是公司体系内部的资金调配。庭审中,审判长当庭排除了指居四个月期间的言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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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融掌舵者突遭“远洋捕捞”

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张国祥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时,仍以瀚华金控创始人、高管的身份出现。这家成立于2004年的民营金融控股集团,累计服务超过50万家中小企业,业务规模一度突破4000亿元,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被业界视为民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条典型路径。

然而,这位金融企业掌舵人的身份如今却遭剧烈反转——从资本市场的操盘者,骤然变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一同被指控的,还有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任为栋。

这场风暴,始于2024年夏天。

当年7月,瀚华金控旗下子公司——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安资产”)总裁袁国利,因涉及“兴隆大家庭破产重整案”,被指定监视居住。一个月后,事态迅速升级:张国祥与任为栋先后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采用“远洋捕捞”方式,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指定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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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自由前的张国祥。网络图片

2024年12月13日,两人被变更为刑事拘留;2025年1月1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案件于2025年4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于2025年10月30日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但在庭审调查阶段,围绕案件形成过程的另一重叙述逐渐浮出水面。

张国祥当庭陈述称,2024年8月2日其被辽宁警方自北京带至沈阳后,随即遭遇辽宁省政法委官员和公安413专案组持续数十天的高强度审讯——每日讯问时间长达近二十个小时,审讯核心集中于其是否与辽宁省的省部级官员存在“权钱交易”。

任为栋的陈述,则进一步描绘出更为严酷的讯问环境:其称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曾遭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以强光持续照射的方式变相逼供,灯光成排布置、昼夜不熄,审讯人员以此迫使其交代与辽宁官员相关的违法犯罪线索。

张国祥在庭上称,其从未与相关官员存在任何权钱交易行为,并表示在未获得预期供述后,有关方面随即启动了针对瀚华金控的“挖祖坟”式全面调查。在其看来,其本人及任为栋的处境,源于来自辽宁省政法系统层面在调查高级别官员违法犯罪未遂后的不当干预与压力。

庭审中,辩护人称,辽宁省公安厅及沈阳市公安局对张国祥挪用资金案并未立案,而是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立案,但辽宁省公安厅413专案组及沈阳市公安局413专案组参与了本案大量调查,两专案组调取的证据均系非法取证,均应排除。

与此同时,案件线索的形成路径亦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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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巫英蛟 摄

知情人称,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曾通过提讯袁国利,对一宗其并无直接管辖权的“挪用资金”事项展开调查。在袁国利仅陈述瀚华金控与其子公司富安资产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即据此形成张国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线索,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沈阳市公安机关。辽宁省检察院可能故意制造张国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线索,使公安机关对张国祥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在张国祥、任为栋不符合逮捕条件下,违法将张国祥监视居住于沈阳市浑南区的拘留所,而不是法律规定的皇姑区的生活居所,违法由皇姑区辽河派出所负责执行,而不是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地的祝家派出所执行。

庭审中,律师称已申请调取证据对上述事实进行核实,法院称其与本案没有关系,同时宣布指居期间证据不作为本案判决意见。

这,构成了整起案件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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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被公诉为“挪用罪”的内部交易结构

富安资产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亿元,由瀚华金控直接及间接持股60%,沈阳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其余股份由其他民营企业分持。

作为一家具备地方资产管理牌照的AMC机构,富安资产自成立以来,一度面临业务规模阶段性不足的问题——优质的不良资产供给有限,导致自有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与此同时,瀚华金控体系内部则持续积累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形成结构性的“资产与资金错配”。

在此背景下,瀚华金控逐步设计并运行了一套内部资产流转机制:由集团内相关机构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至指定通道公司,再由通道公司转售给富安资产;交易同时配套设置回购担保和远期受让安排,并提供8%的高额固定收益,由瀚华金控或其关联方承担兜底责任。

在这一结构中,富安资产通过受让不良资产包获取约定收益,而其自有资金则以“资产收购”的形式,流转至瀚华金控体系内的相关主体。

有接近交易的人士称,从公司经营逻辑看,该类安排属于不良资产经营的常规延伸:交易具备明确底层资产,并辅以回购承诺与风险控制机制,其本质并非简单的资金拆借或无偿占用。在实际操作中,该模式已多次运行,部分交易已完成本息结清,有余额的交易在案发时尚未到期,仍处于履行周期之内。

转折发生在案件爆发之后。原计划于2024年12月开始逐步到期的多笔交易,在2024年8月张国祥、任为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企业经营环境骤然恶化,未能按期实现资金回笼。辽宁方面在交易尚未到期的时候就认定相关交易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并据此对张国祥、任为栋相继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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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资产。巫英蛟 摄

值得注意的是,与上述认定几乎同步推进的,是围绕“兴隆大家庭破产重整案”所展开的专项调查。当地成立专案组统一协调相关案件办理,富安资产曾以管理人身份参与该项目,其总裁袁国利亦被指在履职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

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不同看法:尽管三起案件由同一专案组统筹推进,但张国祥、任为栋所涉“挪用资金”指控,与兴隆大家庭破产重整本身并不存在直接业务关联。瀚华金控及其关联公司,除履行管理人职责外,与该项目之间并无任何其他实质性经营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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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被分成了三个案件

根据皇姑区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张国祥作为瀚华金控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在公司面临经营承压、资金链趋紧及到期债务集中兑付的背景下,为维持香港上市公司地位并保障自身及管理层股东利益,借助其对富安资产业务决策的影响力实施资金调度。

《起诉书》称,在张国祥、任为栋、崔巍岚、袁国利等人共同参与的业务决策体系下——其中袁国利兼任富安资产董事长、总经理——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收购不良资产包”的交易安排,将富安资产资金导入瀚华金控及其控制企业使用。截至案发时,尚有7.854亿元未归还。

经审计,上述资金最终进入瀚华金控资金池,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兑付到期融资产品以及赎回既有到期资产包等支出。与此同时,2018年至2022年间,张国祥、任为栋、崔巍岚、袁国利作为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获得一定工资、奖金和相应分红。(此四人被分成三案,分别起诉。)

公诉方据此认定,张国祥、任为栋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数额特别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即挪用资金罪。

但在辩护人看来,上述指控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系统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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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皇姑区检察院。巫英蛟 摄

有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首先,关于“侵害单位资金利益”的前提并不成立。富安资产在相关交易中并未出现实际损失,相反,其依据合同安排获取8%高额固定收益,并通过瀚华金控或其关联方的回购承诺、远期受让等机制实现风险兜底。《审计报告》及既往交易记录亦显示,案涉期间富安资产整体处于盈利状态,部分资产包甚至实现了超出本金的回报。另一方面,根据庭审期间查明的情况,张国祥被抓获时,相关交易尚未到期,而瀚华金控当时正在准备发行10亿元公司债,本次资金未归还系公安机关非法羁押张国祥、任为栋,造成瀚华金控无法融资等企业经营环境骤然恶化所致。在此背景下,将相关交易定性为“资金被挪用”,其逻辑基础本身即存疑。

其次,“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亦面临挑战。瀚华金控及富安资产均设有规范的业务审批制度和程序,相关交易瀚华金控和富安资产均通过了内部相关委员会的正当审批决策,而不是张国祥的个人决策,另一方面,张国祥、任为栋并非富安资产业务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没有参加富安资产的业务决策,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将瀚华金控总部层面的决策机构与富安资产内部决策体系相混淆,从而导致对其职务身份的错误认定。同时,公诉机关将张国祥认定为瀚华金控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从而推定其利用职务便利。而事实上张国祥个人是瀚华金控仅占股0.64%的极小股东,张国祥虽然持股慧泰公司66%的股份,但慧泰公司也仅占瀚华金控9.7%的股份,亦不能控制瀚华金控。经2019年12月23日香港联交所公开信息批露,瀚华金控已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张国祥仅是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一旦以上要件不能成立,相关指控的基础亦将动摇。

再次,《起诉书》将富安资产2020年12月正常收购华软公司白沙岛项目真实债权的行为认定为挪用资金,完全是事实认定错误。虽然富安资产与华软公司有拆借资金,但《审计报告》显示,富安资产已按合同约定收回了全部拆借资金和利息,而本笔交易是一笔新的真实的债权卖断转让,不是资金拆借。华软公司在白沙岛项目有真实的投资,有真实的债权,其不是瀚华金控的白手套,且白沙岛项目在当时是一个非常优质项目,在此情况下,《起诉书》将真实债权买卖认定为挪用资金系司法机关认定错误,涉嫌故意栽赃。

更为关键的争议集中于“归个人使用”及“谋取个人利益”要件。辩护方及专项审计报告指出,案涉资金始终在公司体系内部流转,用于瀚华金控的债务偿还、融资兑付及日常经营,并未进入任何自然人账户,亦不存在被特定个人占有或支配的情形。在“单位—单位”的资金路径下,如何认定为“归个人使用”,成为案件核心争点。

而关于“谋取个人利益”,庭审上证据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张国祥、任为栋在此类交易中谋取了任何个人利益,公诉机关将股东分红、工资奖金等常规收益纳入“个人利益”范畴,也被认为存在扩张解释之嫌。辩方认为,此类收益源于既有的劳动合同及股权安排,其取得取决于公司整体经营绩效,与具体交易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联系,并且在涉案交易期间张国祥、任为栋的工资、奖金逐年降低,2022年后更无任何分红,更不能证明张国祥、任为栋通过上述交易谋取了个人利益,公诉方的认定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罪“个人利益”要件的严格限定;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富安公司获利,瀚华金控就获利,进而认定张国祥作为瀚华金控大股东也获利,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忽略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独立性,与司法解释对“谋取个人利益”的要求明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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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巫英蛟 摄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方总结称,本案所涉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的流动性调配与业务协同:一方面,富安资产在成立初期存在资金闲置,需要寻找相对稳健的投资出口;另一方面,瀚华金控在特定阶段面临融资压力,对短期资金存在客观需求。在此背景下,通过不良资产交易实现的体系内资金循环,更接近一种兼顾收益、安全与效率的经营安排,而非以个人牟利为目的的资金侵占。辩方认为,类似的母子公司之间资金统筹调度、管理在国内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十分普遍,特别是上市公司更是标准管理模式,如此案被认定为犯罪,那么中国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都可能涉嫌犯罪,这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外溢影响,严重打击企业家信心,破坏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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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者如何界定“挪用”边界

围绕本案的定性争议,辩方专门邀请多位刑法学界权威参与论证,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展开系统分析。

上述刑法专家普遍认为,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资金是否发生流转,而在于该等流转是否真正触及刑法所规制的“公款私用”本质。

在专家们看来,富安资产通过购买不良资产包向瀚华金控体系输送资金,本质上是一种嵌入固定收益安排、回购担保及风险隔离机制的交易结构,而非单纯意义上的资金占用。

既有证据亦显示,相关资金始终用于瀚华金控体系内的经营活动,并未流入任何自然人账户;与此同时,富安资产按约获得收益,且年度审计反映其整体处于盈利状态。在这一前提下,案涉资金关系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更接近“公司间资金安排”,而非“个人侵占单位资金”。

专家论证的核心,集中于“谋取个人利益”这一入罪要件。多位学者明确指出,挪用资金罪并非对所有违规资金调配行为的兜底性规制,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公款私用”。若行为人系基于单位整体利益进行资金配置,即便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也不能当然推定为“为个人牟利”。

针对公诉机关所援引的“股东利益”逻辑,专家意见提出批评:企业经营状况改善,确有可能间接带来股价波动或分红增加,但此类利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间接性,既非现实取得,亦难证明与具体交易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个人利益”。

专家们还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理路径提出警示——即将“公司利益”直接等同于“股东个人利益”。这种处理方式忽视了法人财产独立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基本区隔,容易将大量正常的企业内部资金安排刑事化。在上市公司或股权结构复杂的金融控股集团中,此类风险尤为突出。

在行为性质认定上,刑法专家们亦作出区分性判断:案涉交易在公司治理层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序不规范之处,例如未完全履行全部董事会决议程序,但“程序瑕疵”并不当然等同于“个人擅断”。从相关材料看,相关资产包交易均经过公司内部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决议,本质上仍属于组织化决策结果,而非个别高管的个人行为。

在此基础上,刑法专家们进一步指出,即便存在公司治理问题,也更应通过内部追责或行政监管路径予以纠正,而不宜直接上升为刑事评价。若将此类业务协同行为直接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不仅可能突破既有裁判尺度,也可能对正常金融创新及企业资金调配形成过度的刑事威慑。

综上,专家们得出一致结论:在缺乏“谋取个人利益”的直接证据、资金始终在单位体系内部流转、且整体行为未表现出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将本案纳入挪用资金罪的评价框架,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与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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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阴影与市场震荡:刑案引发的系统性冲击

据相关人员透露,在与办案司法机关沟通中,对方曾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辩方关于案件性质的核心意见。但同时亦表示,该案系在辽宁省政法系统统一部署下推进,相关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以及移送起诉等关键节点,均需依照上级意见执行。

若这一说法属实,则意味着,辽宁政法领导的一句话,便将千里之外坐落于重庆的上市公司推入深渊。随着案件持续发酵,其外溢效应已远远超出个案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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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祥目前羁押于此。巫英蛟 摄

瀚华金控由张国祥主导创立,并于2014年登陆香港资本市场,成为国内首家以融资担保为核心实现国际上市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此后,公司逐步构建起涵盖银行、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资产管理及保险经纪等在内的多牌照金融服务体系,在境内外拥有50余家分支机构,一度被视为连接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源的重要枢纽。

然而,自张国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企业体系迅速出现剧烈震荡:市场信心明显受挫,合作伙伴收缩乃至终止合作,主营业务陷入停滞;资本市场层面,股价长期低位运行,投资者抛售情绪蔓延;债权人相继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进一步加剧流动性紧张。

更为严峻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已出现实质性“停摆”。作为香港上市公司,其重大资产处置、融资安排及战略投资者引入均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但在重要决策者受限的情况下,相关会议难以正常召开,关键决策机制被迫中断。虽然在2026年公司股东及董事会进行了调整,但长达1年多的“停摆”造成的严重影响无法挽回。

与此同时,瀚华金控所持富安资产股权已被查封,其在重庆富民银行的相关股权亦遭冻结,可供腾挪的空间急剧收缩,企业整体迅速逼近流动性临界点。

作为中西部地区首家民营银行,重庆富民银行资产规模接近700亿元,瀚华金控系第一大股东,并与宗申集团等本地企业共同构成股东结构。

与此同时,瀚华体系下的担保、小贷等业务板块,长期服务大量中小微企业——其中超过九成为中小企业客户。

“一旦集团整体陷入深度困境甚至清算,其所承载的融资通道将骤然中断,部分企业或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危机,由此带来的就业与社会影响不容低估。”

据悉,2026年5月中旬,该案庭审将继续进行。目前,辩方坚持无罪立场,“无论最终裁判如何,这起案件已对‘瀚华系’乃至整个普惠金融生态造成实质性冲击。”